本標準規定了逆變應急電源(簡稱EPS)的定義,產品分類和特征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民用等場所在應急狀態向照明、動力等及其混合負載提供交流電能的EPS。
本標準適用于輸出單相或三相工頻正弦波,額定電壓不超過1000V,功率0.5kW~1MW的EPS。
注 1:輸出電壓超過1000V或功率超過1MW的EPS、輸出頻率不是工頻(50Hz或60Hz)和/或非正弦波EPS應由供貨者與購買者協商確定要求。
注 2:高強度氣體放電燈、0ms轉換等專門負載用途的EPS除滿足本標準相關要求外,還應滿足供貨者與購買者協商確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