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關建筑電氣規范和國家消防有關法規,明確指出大型建筑物,特別是公共聚集場合要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系統,用于火災時人員的逃生與疏散。
為強化消防法的貫徹,公安部于2000年7月25日,下發了“關于貫徹執行《消防應急燈具》國家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一文,要求各省從2001年1月1日起生產的消防應急燈具必須符合GB17945《消防應急燈具》國家標準。該標準中對用于消防應急照明的應急電源做了明確的規定,指出該電源是消防應急燈具的一部分,必須符合上述國家標準,其產品屬消防品必須經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合格,方準生產與銷售。
為加強消防產品的管制,公安部又于2001年6月28日下發了《關于對部分消防產品實施型式認可管理制度的通知》,把消防應急燈具列入首批實施型式認可產品目錄中,要求目錄中的產品從2003年1月1日其未獲得型式認可證書和認可標準的,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
為此,國內許多生產消防應急照明專用電源的廠家都紛紛向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申請進行該電源產品的型式認可。目前在全國各地設計院電氣設計者大都按照上述要求選用上述廠家的電源進行設計,各地消防部門也都按照上述文件要求進行消防驗收,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通過。違反上述文件要求的情況有以下幾種:一是應該設計有消防應急照明的建筑物而沒有消防應急照明系統,二是應急照明電源用UPS電源代替,三是應急照明電源用柴油發電機來代替,四是用第二路電來代之,上述電源均以不符合GB17945國家標準而未能通過消防驗收,不得開業,最后業主只好重新加裝消防應急照明用應急電源(E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