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逆變應急運行供電能力
環境溫度為25℃和額定表觀功率時,且以逆變應急運行方式供電,EPS應具有滿足不同行業使用場所規定要求的應急供電時間。
注: 若要求考核EPS配套蓄電池的供電時間,即為對應急供電時間(儲能供電時間)的要求。若不要求考核蓄電池的供電能力(如配置其他形式的直流系統),則為對逆變應急運行供電能力的要求。
● 逆變應急運行供電能力是逆變應急電源的重要指標,取決于配套直流系統配置情況。無論采用蓄電池組還是其他形式的直流電源作為逆變應急供電的直流電源,其應急運行供電能力是在額定表觀功率時的應急供電時間。這里的環境溫度為25℃是作為基準條件提出的,如環境溫度有差異,應當根據蓄電池的要求進行適當的修正。逆變應急電源配套直流電源的設計和選用,應滿足使用場規定的所需應急供電時間。涉及到具體的逆變應急電源,在說明書或技術條件中應做出明確的規定。
2、過載能力
在逆變應急運行方式,EPS輸出表觀功率為額定值的120%時,在正常情況下,應能正常工作3min;在緊急情況下(如火災、搶險等),應能繼續工作不少于30min。
● 逆變應急電源應具有規的過載能力,一般情況下,在其表觀功率在額定輸出功率的120%時,應能保證正常工作3min;如果是緊急情況,例如在火災發生時或搶險救災的特殊情況下,為保證有一定的時間處理緊急事件,有效的保持一段時間的供電需求,應能在規定的過載條件下繼續工作不少于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