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效率
在逆變應急運行方式下,對于額定輸出功率不超過10kW的EPS,效率應不低于85%;對于額定輸出功率為10kW~100kW的該產品,效率應不低于90%;對于額定輸出功率超過100kW的EPS,效率應不低于92%。
● 標準中對于逆變應急電源的效率,按照其輸出功率分為三個檔次進行了規定。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10kW的逆變應急電源的效率應不低于85%;額定輸出功率為10kW到100kW之間的逆變應急電源的效率應不低于90%;額定輸出功率大于100kW的該產品的效率應不低于92%。
2、容量、負載功率因數
a) 負載功率因數為1時,該產品的容量應達到額定值;
b) 對于表觀功率50kVA及以上的EPS,功率因數在0.4~1的范圍內,應能滿足負載正常
工作的需要。
● 本條款界定了逆變應急電源的額定輸出容量為功率因數為1時數值,也就是逆變應急電源應達到的額定值。
當逆變應急電源的表觀功率在50kVA及以上者,其功率因數在0.4~1的范圍內,逆變應急電源應能滿足負載正常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