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產品保護功能如下:
a) EPS輸入端和輸出端應具有短路保護功能;
b) EPS在逆變運行方式下應具有過載保護功能:輸出表觀功率為額定值的120%時,正常情況下能正常工作3min,超過3min時能保護;緊急情況下應能繼續工作;
c) EPS的中間直流電路電壓低于截止電壓值時,應能報警并自動關機。
EPS對蓄電池(如有)應具有過放電保護功能:蓄電池(組)電壓降到截止電壓時,應能報警并自動關機;
d) EPS應具有防止主電源和應急電源同時向負載供電的可靠措施(互鎖功能),防止轉換裝
置誤動作,避免向電網饋電。
● 按照標準規定逆變應急電源應具有相應的保護功能,以便在設備發生故障、誤動作及超出規定的功能或性能指標時,能夠切斷電源、停止工作,防止設備的損壞會對人身及財產造成危害。
▲ 在該產品的輸入端和輸出端均應設置短路保護裝置,以保證在出現短路時能夠斷開電路,停止工作,保護設備。
▲ 在正常的情況下,當逆變應急電源的輸出表觀功率超過規定過載能力的限值,達到額定值的120%時,設備應能夠正常工作3min,但在此條件下。超過3min,過載保護裝置應起作用,切斷電源,停止輸出。還應設置相應的裝置,在遇到緊急情況(如火災、搶險)時,能夠保證繼續工作不少于30min。
▲ 逆變應急電源在逆變應急運行方式下,應具有蓄電池(組)過放電保護功能,但作為逆變供電的直流電源(蓄電池組或中間直流電路)的電壓降到截止電壓時,設備應能報警并自動關機。此項保護措施在強制啟動裝置啟動時,不動作。
▲ 逆變應急電源是不允許主電源和逆變電源同時向負載供電的,為了方式此類情況的發生,必須采取互鎖措施,防止在運行方式轉換時發生誤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