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組)電壓低于截止電壓后,恢復符合要求的主電源,應急電源對蓄電池(組)進行自動恒流充電。測量初充電流應符合蓄電池供貨者規定的充電要求,充電所需時間應符合規定。斷開蓄電池(組)充電電路,測量充電電壓,應符合蓄電池供貨者規定的恒壓要求。必要時,可通過重新放電試驗來驗證。
試驗后,采用相應的方法檢查充電器,應符合國家規定。
● 逆變應急電源中直流電源提供逆變運行的能力和保證該直流電源的供電能量是至關重要的。標準規定從以下方面進行驗證和考核。
▲ 應急供電時間試驗是驗證作為儲能器件的蓄電池(組)能否滿足逆變應急電源在逆變應急供電方式時提供直流電源要求的方法。試驗前首先要確認蓄電池(組)已經充滿電,否則,就應在正常運行方式,按照相應的充電規范和不少于規定的能量恢復時間對蓄電池(組)充滿電。此時,在輸出端施加等于額定容量的阻性負載,切斷主電源,轉換到逆變應急運行方式。逆變應急運行方式開始時,輸出電壓應為規定值,同時做好逆變應急電源從開始工作到停機為止的運行時間記錄,其運行時間應不短于規定的應急(儲能)供電時間。
在達到規定的儲能供電時間時,測量蓄電池(組)的電壓應不低于截止電壓。
標準中對于新蓄電池進行這項試驗時有一個說明,即由于蓄電池的特性,新蓄電池在初次充電后達不到滿容量的狀態,以至導致儲能供電時間滿足不了規定的要求,遇到這種情況,允許進過一個合理的能量恢復(再充電)時間后,再次進行試驗。這種情況可能要反復多次,直到達到要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