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急電源(以下簡稱EPS)基本要求
本標準所包含的EPS,可以完整的設備成套供貨(如中小型產品),也可提供EPS功能單元,最終在現場組裝和接線。對于成套供貨的設備,發運前應按規定進行出廠試驗;對于提供功能單元,最終在現場安裝和接線的大型該設備,出廠試驗可限于獨立功能單元的試驗。這樣的功能單元一般單獨裝運。
如果規定大型整體EPS的其他試驗或現場試驗,亦應包含在試驗項目中。
對于既沒有列為出廠試驗也沒有列為型式試驗的項目,可由供貨者和購買者協商作為合同約定,列為選擇性試驗項目。
EPS試驗項目列于表1。
2、 出廠試驗
為了質量控制,驗證產品是否滿足設計要求,供貨者對每臺設備或代表性樣機所做的試驗,也可是生產過程中對零部件、材料或整機所做的試驗。
若設備功能單元單獨裝運,為驗證它們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亦應逐臺進行出廠試驗。
3、型式試驗
在代表性樣機上進行的試驗,其目的在于確定設備的設計和制造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為了驗證產品設計符合本標準和/或供貨者或購買者為特殊用途而單獨規定的性能要求,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 設計有重要更改或主要工藝變更時;
b) 主要元器件、零部件或主要材料發生改變時;
c) 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
d) 停止生產滿一年,再恢復生產時;
e) 出廠試驗結果與上次型式試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或者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
型式試驗的樣機(品)應在出廠試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其數量一般為1~2臺/批。
注: 購買者應認識到:對物理尺寸和/或功率額定值較大的設備來說,完成某些型式試驗的適用設施可能不存在,或不經濟可行。這種情況也存在于某些電氣試驗,沒有現成的商用模擬試驗設備可供使用,或者這些試驗所需要的特殊試驗設施超出了供貨者的工廠條件。這時,供貨者可從下述方法中選擇:
a) 供貨者可委托經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試驗。應承認第三方的認可證書足以證明產品符合相關條款;
b) 用類似設計或類似條件下的局部裝置計算、經驗和/或試驗結果證明設計符合要求。
4、試驗條件
試驗應在與實際使用等效的電氣條件下進行。如無法實現,則EPS和該設備功能單元應分別在能測定其規定性能的條件下試驗。
注 1:提出試驗大綱作為購買合同的一部分之前,購買者應注意3的說明。出于經濟上的考慮,試驗宜限制在合適的范圍內。
注 2:若購買者或其代表要求目睹供貨者試驗,則應在購買合同中明確規定。若在購買前獲得此承諾,則合同可要求供貨商提供所進行試驗的試驗報告。
注 3:以前在相同產品或類似產品上進行過的、試驗條件至少與合同或購買者的技術規范的要求相等那些型式試驗可作為參考。
注 4:在供貨者工廠可完成的試驗和最終在安裝現場完成的試驗,應由供貨者與購買者協商確定。
注 5:必要的現場試驗通常適用于大型系統和/或蓄電池不包括在購買合同中的EPS,或除非最終裝配,否則不能交付使用的那種類型的EPS,和/或希望驗證整體配置符合國家EMC標準的情形。
表1 EPS試驗項目